晋江男子为讨妻子欢心 伪造312万元银行存单

17.04.2016  11:36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4月16日讯(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罗明芳 施佳琛)晋江人黄某为讨妻子欢心,让其认为自己做生意赚了钱,竟“别出心裁”地伪造了300多万元的银行存单糊弄妻子。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伎俩被戳穿,他还因伪造金融票证罪获刑一年!

  黄某今年26岁,是晋江本地人,经商,2014年3月与重庆女子陈某结婚。为了博取妻子欢心,让她觉得自己有钱,2014年4月,他在网上搜索关于伪造存单的信息,找到一个QQ号码,与对方联系上后,他花了200元伪造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储蓄存单交给妻子。为了吹嘘自己,黄某又于2014年4月、5月期间,分3次让对方继续伪造金额分别为112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储蓄存单,共支付800元费用,并将存单交给妻子。

  2014年11月7日下午,陈某拿着两张金额分别为100万元、112万元的存单到银行准备取现金时,经办人员发现存单大小、格式和账号与银行存单不符。意识到存单有假,经办人员随即报警。民警将陈某带到派出所进行审查,这时,她才知道手中的存单竟然是丈夫伪造的。黄某随后被刑拘。

  经办法官介绍,伪造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是否包含间接故意,学界尚存在争议。该罪没有要求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但“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