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劳动有价值!长乐一女子离婚获55万元家务补偿
夫妻离婚,男方自愿支付55万元作为女方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经济补偿。近日,福州长乐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成功调解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已结婚20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在这之后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女方)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案件承办法官对原告(男方)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阐明家务补偿金的本质并非用金钱取代一方的家务劳动,而是女方作为“全职太太”难免会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失去事业发展机会。因此,在离婚时给予女方适当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男方在明晰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后,同意支付女方55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承办法官称,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然而,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务补偿理解为家务工作报酬,把数额简单地除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从而得出每月收入远低于保姆月薪等结论。”承办法官说,但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法官表示,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这是法律推定双方对家庭的付出、贡献均等的结果。但这种推定对于“全职”服务家庭的一方而言实际并不公平,赚钱养家的一方可以继续享有此前的发展机会,而“全职”顾家的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上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大地压缩。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