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公司经理伙同会计 挪用80万元公款投资获利

30.09.2014  11:23

  福州新闻网9月30日讯 在平潭一家公司当经理的林某某与该公司会计薛某某共同挪用巨额公款用于投资获利。日前,经平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林某某与薛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0年3月,林某某见投资隧道工程获利多,挪用公司公款60万元。2012年3月,林某某才将这笔公款和利息归还公司。2011年4月,时任该公司会计的薛某某也想投资,找林某某商量。林某某以虚设公司投资项目为由,将该公司20万元公款交给薛某某。2012年8月,薛某某将这20万元公款及利息归还。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平检)

【责任编辑:黄新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