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吞逾12万元党费 平潭一乡镇组织干事被判刑7年

14.01.2015  12:12

  平潭县流水镇组织干事林海,在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期间,侵吞党费共计12.6万余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犯贪污罪判处林海有期徒刑七年。

  据查,林海1977年生,平潭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办干事。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林海担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干事,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工作。期间,林海采取虚构收取党费金额,篡改党费收取凭证存根联与记账联的金额,以及不出具收取党费凭证等手段,侵吞党费共计12.6410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林海向中共平潭县委组织部退还所侵吞的款项,主动到中共平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经手收取的党费12.6410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林海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林海上诉人称,他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但是,林海并未提出新的证据。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刘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