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荔城法院罚款2万元严惩当庭虚假陈述

27.08.2020  17:30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对陈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开出20000元“罚单”。陈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今年6月,荔城法院在审理原告林某山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否认林某山提交的两份《结算单》上的“欠款人”、签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字样系陈某本人书写并申请笔迹鉴定。鉴于陈某本人未出庭,该院责令陈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确认笔迹。在法院明确告知陈某虚假陈述将面临法庭惩戒的情况下,陈某仍否认《结算单》系其本人出具并坚持要求启动鉴定程序。为此,陈某签署了保证书,承诺若该笔迹鉴定结果系其本人书写愿意接受法庭惩戒。该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两份《结算单》上的签名均系陈某本人签署。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荔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其限期交纳。

法官提醒:法庭上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个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的义务,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企图瞒天过海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左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