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元理财产品管理费亟待公开透明

31.03.2015  13:06
■本报记者 张 歆

  对于规模正在以50%的年增速奔跑的银行理财产品来说,信息披露不充分一直是其最大的“硬伤”,也是其无法打破刚性兑付的重要桎梏。

  截至去年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经达到了15万亿元,去年的全年募集规模更是超过了90万亿元,而银行对于如此庞大体量资金的真实投资收益始终讳莫如深,仅有极少数银行主动告知投资者。然而,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被多数银行描述为“不一定存在”的管理费很可能体量惊人,其规模也超过了千亿元量级。

  某城商行一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兑付客户收益与银行收费的比值约为2.41:1,如果考虑到到账日跨周末等时间因素对于客户资金收益率的影响,该比值将被进一步拉低至2.1:1。

  银行理财产品余额

  年均增长约50%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京发布《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行理财产品19.13万款,总募集金额92.53万亿元,较2013年增加24.44万亿元,增长35.89%;期末理财产品余额达15万亿元,较2014年年初增加4.82万亿元,同比增长47.16%。

  本报记者此前了解到的数据也显示,2011年年末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59万亿元,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创造收益超过1750亿元;截至2012年年底,银行理财资金余额为7.1万亿元,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的18家主要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截至2013年年底,银行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0.24万亿元,全年为投资者实现收益约4486.74亿元。

  按照上述数据计算,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的年均增长率约在50%左右。

  管理费表述含糊

  银行玩文字游戏

  与甚至沦为个位数的净利润增速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规模的增速可谓“跑步前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银行对于理财产品手续费收取明细的披露则多年来“原地踏步”,仅有个别银行在兑付公告中做到了主动告知。

  银行对于收取理财产品管理费的表述比较类似,大致意思是“如果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最高预期收益,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银行通过这种似有似无的表述将这部分实际可以说是高额的投资管理费隐藏了起来。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投资者很难知道这笔投资管理费究竟有没有以及究竟有多少,自然也就不会对此“念念不忘”。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表述是夹杂在冗长且比较艰涩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大多也并没有被突出显示,投资者很难在购买理财产品的仓促时间内注意到上述表述。

  此外,《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部分曾被揭示收取高额投资管理费的银行,不仅将目前的实际收费情况隐匿起来,甚至还修改产品说明书,以寻求“道义”上的支持。

  例如,某农商行在说明书中强调“若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实际运作收益未能超过预期收益,本行自行承担管理费亏损风险”。然而,银行承担的仅仅是所谓的管理费亏损风险,不是理财产品亏损风险(该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已经对于预期收益率不达标风险进行了免责),且银行已经收取了销售、托管等成本费用,管理费亏损的可能更是微乎其微。

  费率“雾里看花

  实际占比惊人

  那么,银行如此讳莫如深的投资管理费究竟存不存在,又大致是一个什么量级的规模呢?由于银行披露的数据实在有限,《证券日报》记者只能从少数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下手”进行数据采集和测算。

  记者测算发现,某城商行一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财产品的兑付公告显示,兑付客户收益与银行收费的比值约为2.41:1,也即是说银行收取的费用占比接近该款产品全部实际收益的30%。

  该款产品的比值或许稍显极端,不过记者计算该银行近期到期的多款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发现,“3.5:1”应该是经常可以达到的客户收益与银行收费的比值。据此计算,银行收取的费用也占到了理财产品全部收益的两成以上。

  上述城商行投资管理费高占比的情况虽然不一定在每家银行的每个理财产品上发生,但是鉴于银行理财产品现在客户端和投资端的市场情况比较透明,同类型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投资业绩差距不大,因此投资管理费“暴利”不太可能是个别银行的偶发现象。

  “由于资金规模比较小,城商行的收益能力通常并不是最强的”,某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坦言,“国有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大,在债市和同业业务中议价能力更强,投资收益率自然更高,同时鉴于大中型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低于中小银行,其可以获得的管理费自然更是显著高于城商行”。

  事实上,就上款3月24日到期的理财产品而言,其原本的存续期为47天,收益率为4.7%,由于其“兑付日期为产品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总行统一上账”,如果考虑到到账日跨周末等时间因素,该款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可能降至4.1%。而银行收取的投资管理费早已经落袋为安,并不会被兑付时间摊薄,因此客户收益与银行收费之间的比值还无形中被进一步拉低至2.1:1。

  即使我们不考虑这种可能比较极端的情况,而是按照“3.5:1”的较低门槛进行估算;再考虑到“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实现收益约4486.74亿元”这一权威数据和50%的年均增长率,进行保守推测出2014年银行理财产品为投资者实现收益应该超过6000亿元,结合上述数据推测,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收入应该超过1700亿元。

  管理费和刚性兑付

  谁该被率先打破?

  对于银行收取投资管理费究竟是否“于法有据”,业界一直存在争论。

  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约定”无疑是其王牌的抗辩理由,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对此也暂未表示异议。

  “超预期收益变成银行的投资管理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其一是归属问题。由于它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商业银行目前是通过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改变了所有权;其二是信息披露问题,即便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了归属权的转移,也应该事先明确告知投资者超预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资者可以根据以往同类产品的超预期收益情况判断是否接受银行变更所有权的约定”,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曾对本报记者表示。

  “银行在销售产品时强调自己是代客理财,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但是在分享收益时,又限定投资者的最高预期收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希望银行在强调打破刚性兑付之前,先打破超额收益自动变成投资管理费这一潜规则,将所有收费在前端明确告知,实现产品净值化运作”,上述法律界人士建议。

  (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