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法官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见三版)。意见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介绍说,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意见》就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作出规定: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