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官司只为墙
17.11.2016 15:38
本文来源: 法院
原来,该房子由前右幢、前左幢及后幢共三幢房屋组成。原告杨某、洪某于2003年5月购买了前右幢四楼,原告杨某娇于2003年5月购买了前右幢三楼。被告卢某在同一时间购买了后幢二楼。原、被告的房屋均是通过拍卖从原南平市服装厂竞买取得的产权。由于原、被告所购买的房产为前后幢,属于不同楼幢,各自有自己的通道,原、被告房屋互不关联。2009年9月被告卢某将前右幢楼三楼至四楼之间的楼梯位的墙体拆除,在两座房屋之间搭建天桥,开设了通道。
2009年10月12日,原告杨某、洪某、杨某娇三人向延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某立即将其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2010年9月6日,延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卢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一系列上诉、终审、再审程序,南平中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已被其拆除的解放路43号前右幢楼房三楼到四楼之间楼梯位的墙体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卢某拒不履行。原告遂于2015年4月21日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平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曾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卢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卢某不但拒不履行,还动员居住在后幢的部分业主阻碍法院执行。
今年11月8日,延平区法院经过周密部署,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一起长达七年的官司终于圆满办结。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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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2016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