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每两年实施一轮环境保护督察 突出六项重点

28.03.2016  07:34

  福州新闻网3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莫思予 通讯员 曾咏发)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方案,从今年开始,我省每两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一遍环境保护督察,其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根据方案,环境保护督察对象主要为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延伸至部分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每两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督察一遍,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环境保护督察将突出六项重点,即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省及环保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和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方案提出,督察组发现重大突出环境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察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其结果作为被督察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生态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方案报送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