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检察院就一起渎职案件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会

02.03.2015  19:26

 

    福建检察网3月2日讯(邓高彬)近日,在三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织下,建宁县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会,对一起拟作不起诉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了阳光、透明、规范执法,有效的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犯罪嫌疑人黄某原为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兼建宁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在改造“阳光工程”项目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国家“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较大损失。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挽回损失,有悔罪表现,该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拟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该院将案件提请到三明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织了5名人民监督员到该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监督。在案件监督会上,该院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全案案情、作拟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分管检察长向监督员介绍了检察机关收集到当前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各种反映,并请人民监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案件发表意见。

    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表决,认为黄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投案自首和悔罪表现,根据宽严相济司法原则,同意检察机关对黄某涉嫌渎职一案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