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检察院促成一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复绿补种协议

21.05.2015  03:50


    福建检察网5月19日讯(吴艳琴)近期,泰宁县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科又成功促成一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复绿补种协议。

    2014年11月11日至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了牟利,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伐杉木, 2015年3月案发后,李某某后悔不已,千方百计想弥补自己的过错以争取宽大处理。在承办人的居中协调下,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复绿补种”协议,积极在植树最佳期间内全部补植完毕并经验收已达标准。承办人将此作为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为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实现“哪里有损毁,哪里就有补种,哪里就会重新绿起来”的良好局面。泰宁检察院针对一些盗滥伐林木、失火毁林案件情节较轻的案件,积极开展庭前帮教工作,深化 “复绿补种”工作方式,即由检察官居中协调,让失火或盗滥林木案件被告人与受灾林农或林木所有权人之间达成复绿补种谅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在过火或盗滥伐林地补种树苗或播种,达到相应的面积和成活率及相应的管护义务等事项,从司法角度推进已毁坏山林的生态还原。同时,对被告人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节认定及缓刑考查内容,并定期对被害人和被告人进行回访,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以缓解社会矛盾,有效减少社会对抗,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