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建材公司随意载图发微博 被告侵权赔偿1.4万
(以上图片来源原告网页,仅作本案例说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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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讯(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黄秋萍 尤燕玲)在官方微博写下一段温馨的话语,配上从网络上下载来的漂亮照片,晋江一建材公司因此惹上了官 司。日前,晋江法院审理该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北京某图像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某建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 为,并赔偿原告1.4万元。
据介绍,2012年至2013年期间,晋江市某建材公司未经原告北京某图像公司允许,私自在网络上随意下载了4张图,在新浪微博的公司认证账号上发布内容。原告称,自己系美国某图片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官方微博中使用了4张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侵害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4万元。原告还提供了有时间戳光盘、光盘记录内容载图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确系美国某图片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素材;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在原告公司的网站可查询、显示涉案图片,且涉案图片均有原告水印标记,并详细标注标题、编号、摄影师、授权许可类型、品牌等信息,在网页底部均有原告的版权申明。
同时,原告方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的多条原创微博使用了上述涉案图片。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美国某图片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授权许可,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告提交的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以认定被告在官方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商业使用性质,且不能说明有合法来源,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数量、质量和艺术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图片使用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