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家企业超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被罚

10.05.2018  10:46

  福州新闻网5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旭)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市物价局对我市一家固体废物处置企业超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行为予以查处。

  经市物价局查实,这家固体废物处置企业在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并收取费用时,以增值税名义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17%的费用。据统计,该企业在8个月内共向委托其处置医疗废物的322家医院、诊所收取医疗处置费,超标准收费45179.2元。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的45179.2元退还给各缴费医院机构。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价格部门检查工作并及时全额退还费用,市物价局最终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