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状告丈夫公婆 就为了一套房
购房对大部分家庭来说都是件大事
挂在谁的名下更需慎重考虑
厦门的阿秀和阿袁(化名)一家
本应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如今却因为一套房产
阿秀将丈夫和公婆告上了法庭
双方各执一词
儿媳状告公婆
2010年,阿秀与丈夫阿袁登记结婚。婚前,阿袁名下有一套位于湖里区银炉花园(化名)的房产,而 此次案件的讼争房产则是另一套位于和谐地(化名)的房产 。
这套房产的产权人是阿袁的父母,也就是阿秀的公婆。
阿秀说:
和谐地的房子是自己与阿袁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借用”阿袁父母的名义买的,首付和按揭也都是夫妻俩承担的 ,然而在她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与阿袁名下时,却遭到了阿袁父母的拒绝,阿袁亦是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阿秀认为阿袁与其父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阿秀表示,当时她和阿袁商量着要买和谐地这套房子,但是因为夫妻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了, 购买二套房时首付款较高,银行的按揭贷款利率也会提高,为了降低购房成本,阿袁建议将这套房子先登记在他父母名下 ,阿秀便同意了。
“当时看房、买房、过户都是我们夫妻俩去的
定金、首付款也都是我们付的
阿袁以他父亲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
也是我和阿袁每月固定向还款账户转钱
用于偿还按揭贷款
这套房子就是属于我们夫妻二人的。”
对于阿秀的说法
她的公婆却是这样反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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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秀公婆表示:
“因为希望退休以后可以来厦门和儿子一家同住,2012年我们老夫妻俩决定买下和谐地(化名)的房子,但是由于人在外地,我们特地到老家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将买房的相关事宜经公证授权委托给我们的儿子阿袁代为办理。” 阿秀公公说,阿秀非常清楚这套房子属于谁,从来没有挂名这一说法。
另外,阿秀自生育后就再没有出去工作,一家三口日常开支、小孩教育、保险等开销都很大,前几年他们还买了两部车和一套位于漳州角美的房产, 每月都有高额的车贷、房贷要承担,经济压力相当大,阿袁工资也并不高。
因此阿秀公公坚定表示
阿袁和阿秀夫妻俩
绝无出资购买这套房子的经济能力
和支付按揭贷款的可能
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讼争房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为阿袁父母。
本案中, 阿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其和阿袁以阿袁父母的名义购买的。 且夫妻双方均未与阿袁父母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阿秀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故阿秀关于确认讼争房产为其与阿袁所有,阿袁及其父母应立即配合阿秀办理讼争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阿秀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家人之间的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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