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基金经理泄露公司内幕 亲友获利上千万

15.05.2017  15:31

  原标题:涉嫌泄露公司内幕亲友获利上千万 一基金经理被起诉

台海网5月15日讯 据泉州网(微博)报道 利用担任华夏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盛世基金)总经理职务之便,王某私自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透露给妹妹王某玉等亲友,亲友“及时”买入股票,又“及时”卖出,获利1243万余元。

  据悉,王某及其妹妹王某玉出生地均为龙岩,该案虽然不是发生在泉州,但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由泉州市公安局侦查。警方侦结后,王某和王某玉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被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泉州中院公审此案。这是泉州中院审理的首起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案件。

   促成公司“联姻 基金经理泄露内幕信息

  2014年间,王某担任华夏盛世基金总经理。时年7月7日,王某向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纸业),推荐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纸业)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山纸业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青山纸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全过程。

  当年8月6日和7日两天,王某参与考察洽谈。当年8月28日与青山纸业、华森纸业在北京签署《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华夏盛世基金发行基金产品认购青山纸业定向增发的股份,华森纸业的超声波技术作价评估注入青山纸业,三方进行全面合作。

  当年10月14日,青山纸业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山纸业发布《关于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之框架协议的公告》,2月12日,青山纸业复牌并公告《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青山纸业发布的《公告》和《预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分别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1月29日、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具体参与收购事项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谈判的全过程,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某与朋友尚某鹰、妹夫陈某峰、战友王某仪和妹妹王某玉联系、接触,非法将青山纸业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泄露给他们。

   亲友大量买入股票 异常交易引起部门重视

  得知这些内幕信息后,这些亲友们在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青山纸业股票共计10193280股,成交金额超过2936万元,并于青山纸业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合计1243万余元。

  据悉,尚某鹰获利最多,其共买入青山纸业股票8485280股,获利1016万余元。为了避嫌,尚某鹰不仅用自己的证券交易账户,还利用多位亲朋的账户交易股票。王某玉非法获利17万余元。

  然而,纸毕竟包不住火。尚某鹰等人明显异常的相关交易行为,且均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异常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至此,该案案发。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亲人被控内幕交易罪

  2016年6月,王某玉在龙岩市某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警方抓获。同年9月19日,王某在北京家中落网。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晓青山纸业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却泄露该信息,导致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入股票,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还认为,王某玉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卖青山纸业的股票,从中非法获利17万余元,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尚某鹰等人的案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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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墩良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