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法院:手指被机器辗伤 打工妹维权获赔偿

24.11.2014  12:52
  2013年5月初,黄某贞受聘到龙海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从事冲印工作,月薪1800元。同年7月3日,黄某贞从冲印车间到过油车间帮忙干活,不幸手被机器辗压导致左手食指中远节毁损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2013年12月23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漳人社认字[2013]龙783号《关于黄某贞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黄某贞的事故性质属工伤。2014年4月2日,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黄某贞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建议配置美观手指。龙海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了黄某贞的医疗费后,对于黄某贞的其他损失均未予赔偿。    

  黄某贞向龙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仲裁。2014年8月29日,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黄某贞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1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8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80.8元、假肢装配维修费10890元、护理费44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元、经济补偿金1800元,以上合计各项赔偿费81096.6元。

  龙海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2014年10月11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付黄某贞上述赔偿费。法庭上,原告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出,是被告黄某贞擅自蹿岗才导致本事故发生,其应负最主要责任。但被告黄某贞反驳认为,是原告开会时曾要求员工有空闲应到其他岗位帮忙,所以才会导致其去过油车间帮忙造成本事故发生,被告负有责任,不能把员工为企业尽职尽责的行为当作是蹿岗行为。

  被告黄某贞独自抚养三个子女,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法庭开庭后,经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原告龙海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法释法,并让其多考虑原告黄某贞的家境情况。11月5日,原告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最终与被告黄某贞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黄某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4000元。上述款项于2014年11月20日前付清,如果原告龙海市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黄某贞有权按龙劳仲案字(2014)1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款项81096.6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