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制造贩卖毒品 一团伙获重刑

11.02.2015  10:51
  2月6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又一起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辛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陈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乙、陈某乙、吴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傅某某、辛某某等人商议在龙岩辖区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由被告人辛某某负责技术和部分原料设备并提供销路,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等人负责提供麻黄素和场地,股份双方各占50%。后被告人王某甲邀被告人王某乙参与,找被告人梁某某参与并由其提供麻黄素,被告人辛某某找来制毒师傅“台王”、“老头”(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王某甲位于武平县武东乡丰田村的家中制毒,但因制毒原料不合格等原因没有成功。

  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傅某某、黄某某等人通过“台王”找到“洪师傅”(身份待查),决定用新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等人购买了原料和设备,被告人梁某某提供9公斤麻黄素,由“洪师傅”分两次共制造出约4300克甲基苯丙胺。“洪师傅”第一次制造出的300多克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带到龙岩市新罗区出售得款人民币30000多元;后“洪师傅”制造出的约4000克甲基苯丙胺,因质量不好卖不出去,由被告人梁某某带回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家中进行重新结晶处理。

  2013年3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将处理过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厦门给被告人辛某某出售,因质量不好,后被告人辛某某在其家中退了约780克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并付款人民币22000元。2013年4月13日-14日,被告人辛某某与陈某甲以一部现代伊兰特轿车作抵押,向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600余克。4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将重新处理过的甲基苯丙胺600余克送到龙岩市新罗城区给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傅某某联系将该毒品贩卖获取毒资人民币43000元。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同傅某某、黄某某商量制造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由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提供资金和场地,被告人黄某某提供麻黄素并负责制毒。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黄某某购买原料和设备,被告人黄某某提供7.5公斤麻黄素,在被告人王某甲武平老家制毒。4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正在制毒的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79克。

2013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387.6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310.78克。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乙在连城县新泉镇贩卖5克冰毒给吴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乙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8.36克。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帮被告人陈某乙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给吴某甲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430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179克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720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4300克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720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被告人辛某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并伙同他人将820克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辛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6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24.3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制造、贩卖,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以严惩。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虽然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所起作用相对于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较小,且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可认定为立功,对被告人傅某某、黄某某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王某乙积极参与制造毒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傅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辛某某、陈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吴某某的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