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再免税三年

19.08.2016  01:05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宣布上述针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三年执行。

  当天两部门公布的《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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