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措施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落实
针对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在创新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和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努力打通创新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七条措施》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七条措施》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评估方式。明确规定,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单位可与科技人员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或部分拥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同时,明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形式,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本单位自主使用。
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方面,明确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同一般性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于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自筹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关于横向项目经费,《七条措施》明确,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研究制定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由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研发活动。
《七条措施》还提出,优化职称评聘和人员招聘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培养或引进科研人才。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无论自主培养或引进的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排名前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2)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中的特级人才和杰出人才(A类人才)和领军人才(B类人才),聘任时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支持开展自主招聘,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符合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对于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科辅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等条件限制。
规范单位科研绩效工资管理。成果转化和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方面,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通过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横向委托项目外来经费按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符合规定的兼职收入和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支持更加灵活的仪器设备采购。高校、省属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限制。对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建立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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