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检察院切实履行职能服务民生发展

26.08.2014  10:13

 

  福建检察网8月26日讯(王光忠 丁楠)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马尾区检察院切实履行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在服务民生民计、服务发展大局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专项调研拆迁安置中的刑事犯罪

    随着马尾新城建设的不断推进,利用违章建筑诈骗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过程中的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马尾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拆迁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
    在马尾某村内有一地块被征收后长期未实际使用,2名外来人员在该地块上违章建起一栋3层房屋,2012年,该房屋面临拆迁,于是二人勾结村干部,以当地村民无产权房屋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款近370万元。所幸司法机关发现得早并及时介入调查,补偿款还未从镇里下发下去,二人诈骗未遂。经检察机关抽丝剥茧严格审查,有力举证驳斥当事人狡辩,法院最终判处一人有期徒刑7年9个月,另一人有期徒刑6年,二人均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而在琅岐发生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因拆迁户情绪过激暴力抗法,导致一名拆迁工作人员受轻伤。不过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拆迁工作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拆迁工作人员执法资格存在瑕疵等问题,因此,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不单纯地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全面审查,从案件细微处入手,深挖犯罪根源。”该院公诉科长说,“如同上述2起案例,均不同程度暴露了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科里组织对拆迁工作引发的犯罪问题进行专项调研,针对拆迁安置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以及原已征土地久未使用、管理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条检察建议,包括应当杜绝政府临时性机构成为拆迁主体,实现“拆管分离”等。”
    建议得到了当地党委及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马尾区委常委会专题讨论,充分肯定了这份调研报告,并要求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对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执法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带着问题回来研究,带着思路下去验证,在办案中勤思考,发现并改进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这早已成为办案检察官的思维习惯。
     近年来,马尾区检察院依托未检办实现未检工作捕诉一体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办案思路,实现打击、预防、教育、挽救相协调的目的。与此同时,该院坚持在办案实践中积极完善未检工作机制,勇于创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今年4月份,该院受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当事的一名16岁少年因涉嫌召集相关人员斗殴被捕,但检方经调查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并且其本人也未直接参与斗殴,故作不起诉处理。在办案过程中,该院还严格适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流程,同时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档案室开辟专门位置存放未成年人案件卷宗。
    马尾是开发区,不少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调查讯问阶段,经常发生当事人的父母或亲属等无法赶到现场的情况。“由于没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又不能超时羁押,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公诉科长说,“不严格规范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话,相关证据有可能作为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被排除,另外,一些地方使用村居工作人员等担任合适成年人,由于责任心不够和文化程度跟不上,各类问题也层出不穷。
    为破解难题,落实合适成年人讯问到场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上个月,马尾区检察院牵头召集了当地的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确定了5项涉及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决定建立马尾区合适成年人人员库,由当地的学校挑选责任心强的老师,形成二三十人规模的合适成年人群体,类似于人民陪审团,同时正在申请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确保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落实到位。

探索实践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在马尾区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比例明显多于其他院,确保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这其中,该院积极探索实践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全面充分收集证据,及时准确惩处犯罪。如在审查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为查清执法主体资格与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承办人多次找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认真查阅城市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案件相关证据,确保准确定性,有效保障案件质量。
    而另一方面,继续加强侦查监督力度,在探索实践中,重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判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通过实践并总结经验,该院初步确定了4种情形可行使自行侦查权,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或对鉴定意见有疑义,要求侦查机关就证据收集及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说明,而侦查机关未予以说明等情况。
    此外,去年10月,经马尾区检察院全力推动,该院还与区法院达成共识并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尤其是对一些重点疑难案件,让控辩双方在庭前对证据采集、定性分歧、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提交新证据材料等问题展开充分沟通交流,促使案件被告人认罪伏法,集中了庭审焦点问题,提升了庭审效果与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