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首次启动“执行+审计”程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引入审计执行能精准地查明被执行人资产现况、查实隐匿转移财产情形,为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近日,上杭法院在执行中首次引入审计程序,通过随机确定方式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某变压器公司进行审计,这也是该院对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条款的首次运用。
因借款、担保、拖欠货款等因素,以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达3000万 余元,厂房和设备均已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普通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发现,自2019年8月22日起,该公司的一切业务均委托R公司处理,有转移资产嫌疑。今年8月18 日,上杭法院首次提出对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进行审计。由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审计费。紧接着,向申请执行标的额占比最大的第一债权人某银行释明审计执行的相关情况,被告知债权正转让中且基于审计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无申请审计执行的意愿。向该公司的第二债权人某担保公司释明情况后,担保公司有同样的担忧,审计费用成为最大的障碍。
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汽车,上杭法院已依法查封而且是首封,但因无法查找车辆,未实际扣押。尝试多种方法后,9月14日,上杭法院成功扣押该二辆车;若拍卖成交,审计费用指日可待。与某担保公司反复当面或电话沟通后,9月底,担保公司终于同意申请对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经摇号随机确定,10月14日,上杭法院向某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委托审计决定书》;经审查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10月20日,上杭法院向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审计执行通知书》、向R公司发出《协助审计执行通知书》,告知审计执行相关事宜,并责令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与审计相关的资料,但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拒不交出。10月22日,执行干警持《搜查令》到该公司搜查,除门卫外,公司空无一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移交会计凭证等,审计正式开始。
历时一个半月,审计工作顺利完成。截至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2000万余元,存货余额1000万余元;涉案判决生效后的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R公司代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收取货款16万余元、支付材料款10万余元、支付招待费等2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营业收 入18万余元,R公司使用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厂房、设备、原材料并雇用该公司员工,营业收入38万余元。
目前,上杭法院正着手追回被转移财产,福建省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