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法院:首份“禁止性”判决 禁止未成年犯罪人进入娱乐场所
05.05.2015 13:31
本文来源: 法院
看到如今穿着校服乖巧的小坤和小伟,李平法官也终于松了一口气,不由得想起今年2月6日刚拿到卷宗时看到的起诉状:罪名: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坤、小伟,年龄16岁,在校生,犯罪过程:2014年2月1日凌晨1时许,在德化某酒吧喝酒,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追逐殴打,致王某重伤二级。
“第一次是别人带我们去的酒吧,后来发现也没什么,就经常去了……王某跟我抢女朋友……”在第一次会见的时候,小伟对李平法官的提问,满不在乎地对法官答道。而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李法官发现,小伟和小坤的父母对孩子的盲从、叛逆、早恋等问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忙于经商、务工,与孩子缺少沟通,对孩子的课余生活、朋友交际等关注不够,经常动手“教育”孩子等。“我根本不知道他们这么小年纪,就懂得逛酒吧了!早知道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平时真的应该多管管他们!”小伟、小坤的父母在庭审上不停地自责。
为了能对小伟、小坤起到法庭的教育感化、挽救作用,李法官着实花费了不少功夫:“布置作业”要求写忏悔书、邀请妇联工作者一同做心理疏导、召开“家庭会议式”的圆桌庭审、加强对父母的说服教育等等。终于,小伟、小坤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其父母也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最后,李平法官在综合考量下做出判决,小坤和小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系初次犯罪,依法适用缓刑,并且特别强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释法:“禁止性”判决的法律依据在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责任编辑:林昕
本文来源: 法院
05.05.2015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