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大修”:用法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4.10.2014 10:42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朱宁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精神。为了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获得通过以来,不断细化深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行政处罚额度过轻,未能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不足以对违法者构成有效威慑等问题。
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6月23日迎来首次大修。草案主要重点在加大问责机制、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方面。
加大问责机制
众所周知,刑罚可以成为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手段,重大责任事故就应该与重典相匹配。
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之一。治乱用重典,这部经审议通过后成为目前“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在处罚方面,也明确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如果发生了重大问题,公务人员可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配以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样体现了目前最严格、最丰富的追责形式。”
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发生严重问题,直接吊销许可证,有些甚至终身禁入食品行业。对此,高秦伟评价,“西方国家规定‘禁止’时限一般是5-10年,我国拟规定‘终身禁止’,这一标准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规定还列出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用病死的畜禽肉生产食品等十三种违法情况,可以处货值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草案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处罚的力度,把此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强化了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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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01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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