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01.11.2017  10:34

  福州新闻网11月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规定,企业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追溯类别包含11种

  办法(草案)提出,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产品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即一品一码),对其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本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由生产经营者将追溯食品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共享。

  追溯类别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以及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发现生产经营者违规提供的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六类经营者要上传电子化信息

  办法(草案)规定六类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其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大型以上餐馆、提供500人以上就餐服务的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源头赋码管理,未赋予追溯码的追溯食品不得上市销售。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经营者违规将被处罚

  办法(草案)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货台账信息管理系统或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2月1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