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成食品安全事件痼疾:局地执法者充任保护伞

17.03.2015  10:08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组与食品安全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数据:2014年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1万件,在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监管执法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2286人。

  新京报记者梳理7年来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背后都有监管不力的影子,造成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直指行业监管人员渎职与腐败,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执法人员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

  记者统计显示,7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涉案公职人员数量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分析称,今年,伴随毕井泉履新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食药领域或将迎来新一轮反腐与改革动作。

   食品企业人大代表的困惑

  一提到食品安全,全国人大代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银良不谈《食品安全法》,也不谈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是直接指向了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

  多年来的食品打假经历,让他越来越感到困惑。

  1999年,王守义集团在河南南阳发现多处造假售假窝点,数量庞大,其仿造的“王守义十三香”和“王守义麻辣鲜”外观上足够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难辨真伪。打假开始成为王银良日常工作“重头戏”之一。

  “我们这个企业就是打假打出来的。”王银良说,“打假我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要花300%到500%的经费去打假,如果不花这个钱没人给你办事。你要把所有问题都查好,把所有事情都替他们安排好,恨不得拿轿子去抬他们。

  10多年来,王守义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打假,累积投入已达数千万元,先后共有50余人被送进法庭,但制假贩假现象却依然猖獗。

  在他看来,如今大企业都在规范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但损害企业声誉,也会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但企业在花大力气打假的时候,如果地方监管不到位,那么企业的努力也往往会付之东流。

  同样困惑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今年,他带上两会的是一份“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的议案”,建议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去年全国两会,吴向东的建议是“严厉打击利用职权给制假、售假犯罪分子提供保护、谋求私利的地方保护伞”。这与王银良的建议不谋而合。

  吴向东当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对制假、贩假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他发现通常内部立案时有2000多起,能逮捕的有200多人,但再往 下,最终绳之于法的只有20多人。而且常常是“前脚抓人,后脚求情”,以钱捞人、以钱换刑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本应打假,却变成了护假,使得食品安全 问题越打越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沈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些地方部门很可能在监管过程中充当了不法经营者的保护伞,使正规生产经营的商家举报无门、走投无路,从而不得不选择同流合污。

  对于食品企业反映的打假困惑,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效敏提到了“政府俘获理论”,认为食品安全与监管人员腐败之间是有关系的。

  所谓“俘获理论”,指政府管理机构在建立之初能够独立运用权力公平管理,但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长期共存中,管理机构逐渐被管理对象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俘虏,最终为少数利益集团谋求超额利润,使真正的守法者损失利益,结果使被监管行业更加不公平,降低整体效率。

   腐败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痼疾之一

  王守义集团在一些地区的打假就遭遇了这样的“俘获理论”。

  王银良说,摸清制假售假窝点情况后,集团一般会通报给公安、工商、食药监局等职能部门,但往往当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制假者却早已闻风而逃,“总有内部人员给他们通风报信”。

  在东部某市,王银良发现其辖区内一个镇已经成为全国知名调味品的造假基地,涉及王守义、太太乐、海天、东古、川奇等多个品牌,屡次打假都铩羽而归。

  据王守义集团调查,该镇制假人有的采取合伙入股,分工负责,按股分红;有的是家庭作坊单干。镇里较大的制假窝点目前已经全部采用自动化机器生 产,日产假货280箱左右。小制假窝点则会把简易生产工具、包装和原料分发给各家各户,待加工后定时回收,并由当地专业的销假大户向外地供货,货到后再由 物流代收货款。

  王银良说,制假售假已经是当地的一项“支柱产业”,从全自动化机器生产到小手工作坊,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从村民到制假者都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王守义集团派出的调查人员还发现,制假者使用的都是劣质原材料,生产地点多在家庭的地板上或蝇虫横飞的脏乱环境,年产值近亿元,销售网络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市场。

  直接的后果是:王守义集团在该镇打假8年,至今无果。

  王银良直言,该镇制售假冒调味品之风之所以愈演愈烈、屡打不止,“与地方政府不作为、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有着根深蒂固的必然联系。正是那些在政府和执法岗位上的人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充当他们的保护伞,让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