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增列5项外资行政权力事项

17.03.2017  17:39

 

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以及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由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同时,对违反《办法》的外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给予相应处罚。按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按程序向省审改办报送需新增的《行政权力清单》事项。


经审核,3月9日省审改办以闽审改办〔2017〕11号函同意调整我厅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增列5项外商投资管理相关事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列入“行政监督检查”清单;“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按期如实备案的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限制投资领域投资经营的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禁止投资领域投资经营的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监督检查的处罚”等4项列入“行政处罚”清单。上述行政权力事项均明确为“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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