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13项举措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
《若干意见》提出,赋予福州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根据新区功能定位和管理体制,将省里能下放或委托的权限全予以下放或委托。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要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权限,可建立新区管理机构与省直接请批关系。支持福州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积极推动在福州新区率先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种创新举措,推动举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推动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主要国家设立交易分中心。对新区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50%的资金支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方式发展。
引导和促进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区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引进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开发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2016—2020年,每年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4000万元支持福州新区制造业项目建设。对新区内的县乡工业园区整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对新区批发市场项目建设,在2020年前年成交额能达300亿元以上或营业面积能达3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5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200万元。鼓励新区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技术交易总额的10%-30%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补助额度可达500万元。推动福州新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对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的团队、海外人才和国内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省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延长3年,2016-2018年,省财政对福州市本级(含市辖区)缴入省级金库的金融保险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剔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按原基数(2010-2012年平均数)增量部分返还40%,返还的收入由福州市统筹用于福州新区建设。此外,2015年省财政一次性补助福州市专项资金10亿元,支持福州市政府设立福州新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福州新区产业发展。2016-2018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福州新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低于3亿元,专项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龙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