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只因身体碰撞发生争执 双方纷纷持刀互砍获刑
17.12.2014 18:22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游某某在霞浦县长春镇外城村卫生所附近因身体碰撞而发生争执,双方各自到家中取刀具返回现场持刀互殴。被告人杜某某砍中游某某手部,致其右手拇指受伤。游某某亦砍伤被告人杜某某左锁骨及右手无名指。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因琐事而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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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