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加强危险品安全管理 杜绝校园恶性事故
22.01.2015 10:0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3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林鹏飞诉被告集美轻工业学校、林敏杰、林毓进、薛花兰、集美轻工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林鹏飞与被告林敏杰均为集美轻工业学校在校学生,两人因学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班主任多次介入调解,并给予两名学生记过处分,但都未能消除两人的积怨。
2012年10月24日8时许,在上课期间,林敏杰将此前从学校实验室偷得的约400毫升浓硫酸从林鹏飞的头顶倒下,致林鹏飞严重烧伤,林鹏飞的同桌蔡泽祥也被硫酸溅伤。事发后,林鹏飞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林鹏飞身体体表10%至19%烧伤、二度腐蚀伤、三度腐蚀伤、并伴有多处烧伤、耳烧伤、角膜烧伤。2014年1月25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情鉴定,确认林鹏飞的伤残等级为二级,附加一处三级、两处八级。
集美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因侵权事件发生时,林敏杰年仅16岁,被告林毓进、薛花兰作为监护人应对林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集美轻工业学校在储存和保管“硫酸”等危险化学物品时未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学生之间矛盾纠纷虽有进行多次调解,但排查化解不到位,因此应当对原告在校期间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分析过错责任比例,法院认为,被告林敏杰的监护人林毓进、薛花兰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集美轻工业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敏杰的父母林毓进、薛花兰赔偿原告林鹏飞110.7万元,集美轻工业学校赔偿原告林鹏飞经济损失27.7万元。2014年11月12日,林敏杰因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此次恶性伤害事件在师生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杜绝此类校园恶性事故的发生,集美法院分析原因,向集美轻工业学校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集法建〔2014〕第663号
集美轻工业学校:
我院在审理原告林鹏飞诉被告林敏杰、林毓进、薛花兰、集美轻工业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4日8时许,贵校在校学生林敏杰在学校上课期间,手持硫酸从同班同学林鹏飞的头顶倒下,致林鹏飞严重烧伤,并致林鹏飞的同桌蔡泽祥被硫酸溅伤。此案暴露了贵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校对于硫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存在疏漏;二是学校对学生矛盾纠纷虽有调解但未落到实效。
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杜绝该类用品外泄。
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身心成长,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三、加强完善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四、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效果】
集美轻工业学校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对在校学生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结合司法建议,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促进和保障校园安全:
1.迅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物品管理专项检查。学校对校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领导和管理员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2.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面向全体,育人为本,根据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规律,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充实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力量,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争取以生动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面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途径健全完善心理咨询服务,探索建立学生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3.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整治得好”的原则,及时发现、妥善化解和依法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再次对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教职工之间、校内外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和化解措施。对可能发生的苗头性事件要有必要的警惕,关口前移,主动开展化解工作。调处矛盾时,要充分调查了解,实事求是,立足解决问题,做到案结事了,避免小矛盾酿成事件发生。
4.进一步强化学生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涉校涉生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法律知识、道德规范等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帮教转化工作措施,跟踪管理,严防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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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5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