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陈乔恩被超期“代言” 洛江一公司赔20万元

25.11.2015  09:01

  代言期已过了一年多,知名女星陈乔恩今年发现,自己当初为一公司拍摄的照片,仍用作洛江某卫生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宣传素材,甚至印刷在卫生巾等产品上。她将该公司起诉到洛江区法院,索赔110多万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公司答应付20万元了结此案。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黄正乾

   案情

   认为被侵权 女星告洛江一公司

  陈乔恩与洛江的这家公司结缘于5年前,当时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宣传,请来了陈乔恩做广告的代言人。

  2012年,陈乔恩曾受聘担任公司卫生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为公司的产品拍摄相关视频广告和照片。按照约定,她的代言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即整整两年的时间。

  但今年6月份,陈乔恩委托律师,将该公司起诉到洛江区法院。昔日的合作伙伴,为何对簿公堂?

  据陈乔恩起诉称,“近期,原告(陈乔恩)发现被告(公司)并未停止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进行其产品的宣传推广,原为被告产品拍摄的视频及照片仍在被告网站、产品包装及大量的网店被大肆使用”。

  陈乔恩认为,自己系知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主持人,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按照当初的合作期限,她为洛江这家公司代言的期限已满,此后该公司就不能使用她的形象为该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她肖像的行为;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她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前述致歉声明;判令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万元;判令公司赔偿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

   并无侵权行为 照片忘记撤下

  “立案后,我们就跟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希望他们能调解。”经办法官介绍。

  第一次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只好通知双方开庭。

  庭上,公司认为,自己并无侵犯陈乔恩肖像等行为;挂在公司网站上的照片等,是公司忘记撤下来的,并非有意为之;产品上还有陈乔恩的形象,那是因为这些是在与陈乔恩合作期间生产的产品,属于库存货,而非新近生产的产品。

  公司还认为,退一步说,即便有什么侵权行为,给陈乔恩也没造成那么多的损失,她要求赔偿100多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结果

   借助电邮多次调解 公司付20万元了结

  “开庭后,我们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法官告诉原告方,“若能达成调解,势必能更快地拿到钱。”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公司慢慢松口,从刚开始“10万元”以内解决问题到表示可以付10万元。陈乔恩方则将索赔数额从100多万元降到几十万元。

  陈乔恩请的律师在上海,为了减轻他们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法官不断地通过邮件与他们沟通,并将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对方。甚至为了调解书内的一个字眼,原被告双方也打起了“拉锯战”,法官也得从中调和。

  法官的辛苦付出终于有了回报。近日,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乔恩20万元,并汇入陈乔恩指定的银行账户;该款项付清后,陈乔恩放弃该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追究本协议签订之前被告所为之侵权行为的其他侵权责任……

  陈乔恩(Joe Chen),1979年4月4日出生于台湾新竹县竹北市,华语影视女演员、主持人、歌手。

  2005年,其主演的爱情喜剧《王子变青蛙》打破台湾偶像剧收视纪录。2008年,主演的都市剧《命中注定我爱你》创下台湾电视史上偶像剧冠军收视纪录。

  2009年,陈乔恩将工作重心转向大陆,并主演了在大陆的首部正式作品《佳期如梦》。2013年,凭借武侠剧《笑傲江湖》在大陆赢得了高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