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体系刚刚形成不久,我们依然还有更重的立法任务,一些关键领域还有许多法律亟待出台。社会发展已经给法律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立法在自身可操作性以及民众防范执法腐败的诉求下,变得越来越强调对具体问题的细致规范而非抽象性规范,这也使得法律规则的“肉身”太过累赘、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应国家转型和改革实践需求,一方面需要增强立法的敏锐性、实用性、效益性,另一方面也要适度控制一些部门的立法冲动。
防止法律通货膨胀,并不是说在应当立法的领域不予立法,而是压缩那些不可行性立法项目,遏制那些花瓶式、政绩式的立法冲动,同时对于社会治理中流通的法律文件进行及时修改和废止。如果已经过时的法律文件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修改和废止,而是继续在社会治理中流通,也会影响到通货膨胀。在法律流通环节不畅,出现过多的政策文件周转环节,甚至这种合法的官方货币还需要不断地兑换成地方性政策文件,那么随着中间环节增多或阻滞,也必然出现法律价值打折的情形。因此,法律可视作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正义价值符号,国家所能供给的正义总量是有限的,如果法律的“发行量”超过了流通中实际需要的数量,多余的部分继续在流通中分享对正义的承载,那么就会造成通货膨胀。让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坚挺,说到底就是要通过立法实效性和执行力维持法律兑现正义的“购买力”。
(摘自12月2日《检察日报》7版《小议法律“通货膨胀”》,作者: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