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监职预审〔2016〕4号
18.04.2016 19:5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闽安监职预审〔2016〕4号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对二甲苯(PX)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对二甲苯(PX)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申请》(腾龙芳烃〔2016〕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泉州中检石化检测有限公司、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价机构)关于《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对二甲苯(PX)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泉中检职卫预评〔2015〕15号)、《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对二甲苯(PX)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报告编号:GABG-YP16110019)的内容和结论,请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并作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依据之一。
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我局审查,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1日
抄送:漳州市安监局,省安科院。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8.04.2016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