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检察院“四必须”审查模式避免错案发生

17.12.2014  19:54

    福建检察网12月17日讯(黄从余 黄敏慧)12月15日,长泰县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王某涉嫌强奸一案不成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撤销此案。这是该院严格落实案件审查“必须告知、必须听取、必须核实、必须审核”模式而避免的一起错案。
    此前,长泰县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涉嫌强奸一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的供述中有被害人庞某主动配合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于是承办检察官立即对被害人庞某进行询问,列举其陈述中七处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请其解释。最终,庞某承认在清醒状态下自愿配合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12月15日,该院遂以王某不构成强奸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撤销此案。
    据悉,今年以来,长泰县检察院全面树立“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裁判意识,在审捕过程中坚持“必须告知、必须听取、必须核实、必须审核”的工作模式,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制度,取代主观定罪的思维模式。
    这一办案模式要求承办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有作出有罪供述和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利,让犯罪嫌疑人有充分自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做出辩解后,摒弃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做到公立的立场,认真听取,针对前后不符的地方重点讯问并记录在案,不偏听偏信。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记录在案后并不是束之高阁,必须结合相关证据核实、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要时对被害人进行询问、对证,并按照分管副检察长、科室负责人、承办人三级负责的内部工作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进行讨论研究后才确定是否采纳其辩解。该院还要求,案件审查结束后,必须将审查情况、是否采纳及理由等意见客观、全面、准确地体现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力求做到完整、严谨、清晰,便于以后对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