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法院:男子酒后起色心 猥亵妇女被判刑
05.01.2015 13:4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廖某在长汀县城区“龙岩潭”附近一家小吃店与朋友一起饮酒。11时许,被告人廖某醉酒后,步行至“龙岩潭”时遇见被害人巫某,被告人廖某遂用一只手勒抱住巫某脖子、另一只手抓揉其胸部,在巫某挣扎、呼救时,又进行言语威胁和用双手抓揉其胸部,致巫某衣服被撕破、胸部被抓伤。巫某随即通过手机将此情告知丈夫,其丈夫赶至现场后与巫某追寻并拦下被告人廖某,将其扭送给出警民警。被告人廖某在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被约束至酒醒后,于当晚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实施侵袭被害人隐私部位的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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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2015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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