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法院:为“粉友”提供吸食场所 虽未牟利也要受刑罚

16.10.2014  21:33
  10月15日,湖南省永兴县女子曹某花被福建省长汀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生于1983年的曹某花被“粉友”称为“心梦”,有吸毒史。恋人关系的涂某斌、张某燕(均被强制戒毒)是曹某花的朋友,2014年1月21日下午,涂某斌、张某燕到曹某花登记入住的长汀县大同镇某宾馆房间内居住,曹某花为寻刺激,提议吸食冰毒并联系别人送毒品上门,随后饶某(另案处理)及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宾馆,还带了一小袋毒品和吸食冰毒的工具。曹某花等5人在宾馆内吸食冰毒,之后饶某及年轻男子先行离开。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宾馆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花及涂某斌、张某燕三人。经检测,三人的检测样本均呈冰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花在其租住的宾馆客房内,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