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冤假错案防线 刑诉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13.10.2016  18:50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邹伟陈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改革意见共21条,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
  “这项改革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不断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全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实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

  律师法援司法鉴定关乎司法公正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司改办副主任陈俊生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述。他说,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三个方面。

强化多项律师刑诉职能

  陈俊生介绍说,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其核心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多项改革举措。
  强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意见第6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这一规定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必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强化了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的核心。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质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意见第11条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意见的这一规定,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意见第13条规定,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认真落实这一规定,必将对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保障不充分、不到位,甚至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为此,意见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了进一步强化。第17条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强化了律师的行为规范。意见第18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19条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这两条规定对律师依法行使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提升公众法治信仰。

法援保障各参与人诉权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提出申请或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获得法律援助辩护服务。
  陈俊生说,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举措。
  一是完善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措施。意见第20条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这一规定对进一步推动有关通知辩护法律规定的落实,保证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具有创新意义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实践中,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辩护服务,因而它有别于法律援助,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不作限制要求,是对刑事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值班职责主要是面向未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为发挥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意见第20条作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必将对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发挥重要作用。

统一司法鉴定程序标准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专门性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通过审判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俊生说,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鉴定机构在程序、标准上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意见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陈俊生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他进一步说,意见提出建立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给予补助内容,弥补了鉴定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不足,必将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
  陈俊生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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