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采砂场打工落水失踪 老板以生死协议为由拒赔

10.07.2014  12:17

  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2月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场干活,3月19日,在修理与采砂船相连的抽砂管道时落水失踪,至今杳无音信。陈相师的家属要求赔偿时,采砂船老板以签订“出现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生死协议”为由,拒绝赔偿。目前,原阳县安监局已经介入调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涉事采砂场是否属于非法采砂,如此简单的一个问题,原阳黄河河务局与原阳县安监局的说法不一。针对出事砂场是否有合法的采矿证、采砂证是如何办理的等问题,本报将追踪报道。

   采砂工落水失踪老板未及时报警

  天很热,心很冷。站在黄河岸边的原阳县韩董庄乡段,濮阳县农民张利亚没说几句话就哭了。今年3月,她的丈夫陈相师在这里的一采砂船上采砂时,掉入黄河失踪。她说,船老板以签订过“生死协议”为由,不予赔偿。

  “今年2月18日,船老板陈相森、李学法、崔三功雇我丈夫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船上抽砂。”张利亚说,今年3月19日,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其丈夫陈相师在河道里干活时,陈相师掉进黄河后失踪。

  事发时,陈相师的工友王秋月在采砂船上看到了事情的经过。王秋月告诉记者,当时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陈相师,突然小船一晃,陈相师就掉进河里,他一阵扑腾,在游了大约50米后就不见了。

  目睹这一幕的还有另一名采砂工王海宽。他说,陈相师落水失踪后,崔三功开着船在水面上转悠,没有发现陈相师,船靠岸后他站在浮桥上看了看,也没有组织人员施救。

  “我当时让崔三功报警,但崔三功不报警。我想,总不能就这样吧。后来,是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王海宽说,另外两个船老板陈相森和李学法赶到现场后,已是晚上八九点,他们把民警和消防队员叫到办公室,不知道说了些什么,民警和消防队员就都走了,当晚没有人下水打捞。

  原阳县韩董庄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中这样写道:3月19日17时许,我所接到县局110指令,有人在原阳县韩董庄乡花园浮桥西抽砂时掉入黄河。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民警都到现场,经过搜寻,并没有找到落水人陈相师。

  “我认为,事故发生后,崔三功没有及时施救和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抢救和打捞时机。”张利亚说,她和家人闻讯后赶到事发现场,抱着一线希望,印了许多寻人启事,顺着事发地的下游一路张贴,并访问了河边的村民,但至今没有丈夫的任何音讯。

  家属讨公道老板称签有“生死协议

  寻找陈相师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张利亚认为丈夫生还的可能性不大,便和崔三功等3个船老板商量赔偿事宜。

  “船主说他们与我丈夫签订的有协议,如果出现事故与他们无关。但我认为丈夫并没有签订这样的协议。”张利亚说,在协商过程中,开始船主说愿意补偿两三万元,但她当时并没有答应,后来对方变卦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不予赔偿。

  从濮阳到新乡,张利亚多次找到崔三功等3名船主商量赔偿事宜,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每跑一次,她的心就痛一次。

  为验证张亚利的说法,记者联系上崔三功。据崔三功介绍,采砂场把抽砂的业务承包给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3人,崔三功提供船只,陈相森和李学法提供抽砂用的管道等设备,3人与采砂场老板签有协议,抽1立方砂可得4元钱,出现事故与采砂场无关。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经过协商,又把采砂船的具体抽砂业务承包给崔三功,由崔三功组织工人抽砂,抽1立方砂给崔三功1元钱,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与船方无关。

  “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陈相森和陈国良找到当地人下河打捞,尽管没有找到陈相师,但我们前后也花了大约12万元,当地的村民可以作证。”崔三功说。

  为进一步验证崔三功的说法,几经周折,记者在原阳县安监局见到了崔三功等3人与陈相师签订的协议。协议书上显示,甲方为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乙方为陈相师、陈国良。协议的大致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船只,乙方组织工人抽砂,并按甲方要求以每立方1元的价格向甲方供砂,甲方按照抽砂量定期给乙方结账。协议上还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其中乙方责任中有一条为:“施工期间,必须穿救生衣,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张利亚说,她的公公、婆婆因病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5岁,现在家里的顶梁柱突然不在了,这个家像塌了天,老人的赡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都没有了着落。

  对于张利亚所说的赔偿问题,崔三功对记者说,如果法律上规定该他赔偿,他一定会赔偿。

   律师:“生死协议”不能免责

  陈相师与船主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记者就此向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多数律师认为,“生死协议”不能免责。

  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浩认为,所谓的“生死协议”是指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劳动者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也并不是真的就生死由命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为这类合同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法治的精神,是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郝浩认为,签订协议首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签订的管理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管理协议或条款就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认为,陈相师相当于计件拿工资,与船主是雇佣关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另外,在陈相师落水之后,船主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施救,也没有及时拨打120和119,在民事上也存在过错。

  对于赔偿责任,王磊说,如果采砂场与船主也是雇佣关系的话,那么采砂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采砂场与船主是合作关系的话,属于连带责任,家属可以向任意一方寻求赔偿。

  昨日,记者再次与张利亚联系,她告诉记者,目前此事还没有任何进展。以前每年收秋的时候,丈夫都会和自己一起把农活干完才出门打工,今年自己独自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她感觉特别累。

  安监局介入调查采砂场身份扑朔迷离

  “我们已经按安全事故介入调查两个星期了,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采砂船上的抽砂管道坏了,崔三功用小船拉着陈相师修理管道的过程中,陈相师落水失踪。”7月4日,原阳县安监局监察大队的杜队长告诉记者,因为当事人陈相师属落水失踪,从法律上还不能确定其已经死亡。

  “目前,我们正在尽全力调查陈相师落水失踪事故,已经第一时间通知船主,第一要务是协调对陈相师家属的赔偿工作。”杜队长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60日内调查完毕。

  在原阳县安监局的调查材料中,记者了解到涉事砂场的相关情况:该采砂场名叫原阳县兴业采砂场,其使用的采砂证为河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上面有许可采砂的具体地址坐标,有效期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

  由于采砂场的审批权在原阳黄河河务局,随后,记者来到原阳黄河河务局了解情况。该局水政科科长宋辉告诉记者一个颇令人吃惊的消息:陈相师发生事故所在的砂场是无证砂场,目前他们已经对该砂场的抽砂管道进行了拆除,采砂船也被吊出河面。

  记者表示,在安监局看到了采砂场的采砂许可证。针对记者的疑惑,宋辉表示,陈相师出事所在的砂场是兴业精选砂场,并不是兴业采砂场,两者并非一个地方。

  对于原阳黄河河务局的说法,记者又致电原阳县安监局监察大队杜队长,杜队长称,他们去河务局调查过,采砂许可证上有具体坐标,出现事故的采砂场属于兴业采砂场。

  涉事采砂场到底有没有采砂许可证,本报将追踪报道。(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