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7.02.2016  01:52

  春节将至,福建省三明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 将乐县安仁卫生院院长汤求生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春节放假期间,汤求生先后多次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办理私事。将乐县安仁乡纪委给予汤求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2. 宁化县农办原主任曾文新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及2014年底,曾文新分别收受宁化县方田乡泗坑村所送的礼金共计11000元人民币。宁化县纪委给予曾文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3. 沙县夏茂中心卫生院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2015年春节前,沙县夏茂中心卫生院以职工子女压岁钱为名违规发放福利,共计13800元人民币。沙县夏茂镇纪委给予夏茂中心卫生院院长罗光松党内警告处分,对违规发放的福利予以追缴。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紧盯年节假期,对那些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永安:通报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日前,福建省永安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1.永安市水利局违规发放津补贴、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15年,永安市水利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不规范,从下属的市灌区水利管理站帐户支出干部职工春节慰问品费用,共计22470元;从下属水政监察大队帐户支出“两节”文体活动运动鞋、服费用,合计7490元,其中有9人购买运动鞋、服费用超过500元/人的限额;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接待费用报销审批“三单”不全、填写不规范;6笔车辆违章罚单共计750元在单位报销;其下属单位鸭母潭左泵站违规重复发放餐费补贴。市纪委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洪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水利局工会副主席林雪芳、财务科科长肖瑞霞、工会会计杨梅英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市水利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中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以上人员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水利局党委对违规报销的超速罚单费用、违规发放的春节慰问品、重复发放的食堂餐补、购买运动鞋、服超限额部分进行逐项清退。

  2.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问题。永安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将公务接待、加班用餐“三单”作为报销凭证附件装订入账;统一采购酒水无出库记录,相关接待活动无酒水消费清单。市纪委责令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组织关系所在的市住建局党委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公司总经理助理陈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财务科长陈泽建、财务经办人员戴燕瑜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永安市槐南镇违规发放“三八”节过节费问题。2015年3月,槐南镇政府举办“三八”节趣味运动会,将奖品和纪念品折成现金共计1900元,以贤内助费名义发放给参加活动的全体女干部。市纪委给予负有主体责任的槐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金铭,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妇联主席田兰秀,对负有审核责任的财务人员张英纪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通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时刻警醒、言出纪随、寸土不让,紧盯节点,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廉洁自律表率,从严要求自己和亲属,树立良好家风,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

   明溪:通报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日前,明溪县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雪峰镇城东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城东汽车站原站长及法人代表黄九金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问题。2013年春节前夕,时任雪峰镇城东村党支部副书记兼城东汽车站(城东村集体企业)站长及法人代表黄九金,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40张(价值13000元),给该村村两委、城东汽车站员工发放春节福利,以及伙同该村原党支部书记冯贵荣用于私人人情赠送。黄九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雪峰镇城东村原党支部书记冯贵荣违规领取购物卡及绩效奖等问题。2013年春节前夕,时任雪峰镇城东村党支部书记冯贵荣,违规领取城东汽车站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的购物卡16张(价值4800元)用于私人人情赠送;于2014年、2015年春节前夕,在该车站违规领取年度绩效奖共计2000元。此外,冯贵荣还在该车站公款报销私人购买手机费用1405元。冯贵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县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省委反腐办提出的“九个严禁、六个不准”要求,坚决不踩“红线”,不越“雷池”,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自觉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坚持、巩固、深化、拓展”的要求,横下一条心,长念“紧箍咒”、常打“组合拳”,努力养成好作风,形成新常态。

   将乐: 通报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春节将至,将乐县纪委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将乐县二轻联社副主任、万安镇党委委员(挂职)何珺辉在任将乐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借调向莆铁路将乐段建设指挥部和任将乐县二轻联社副主任、万安镇党委委员(挂职)兼任向莆铁路将乐段建设指挥部工作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两次收受将乐县火车站竹林溪广场段过水箱涵建设工程承包人所送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5000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2016年2月2日,将乐县纪委给予何珺辉党内警告处分,并对其违纪所得5000元予以收缴入库。

   沙县:通报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春节前夕,沙县纪委通报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沙县夏茂镇梨树村原党支部书记范其煖等村干部骗取补助资金和美丽乡村专项资金的问题。2015年1月,时任夏茂镇梨树村党支部书记范其煖、村主任乐学建、村党支部委员曹生姬、村党支部委员兼村会计夏传海等村干部,采用虚报冒领、虚列工程造价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私分。

  2015年9月,夏茂镇纪委分别给予范其煖、乐学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曹生姬、夏传海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