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透支信用卡拒还 构成犯罪终获刑

09.07.2014  14:00

                         

  和普通的储蓄卡相比,信用卡的便利之处在于不需要存款即可透支消费。信用卡这项特殊功能在便民的同时,也让投机分子嗅到了不劳而获的味道。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年近50岁的柯女士,先后申请了3张信用卡,共透支49331.6元。之后不管银行如何催款,柯女士均置之不理。最终柯女士被涵江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柯女士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分行申领了2张信用卡。两张信用卡分别被透支消费29896.77元、9838.46元。之后柯女士却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尽管银行多次催收,柯女士却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催收。

  2年过去了,心存侥幸的柯女士觉得银行拿她没办法。而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始终让柯女士心痒痒的,于是,她决定再去申领信用卡,不过这次她选择了中国银行。

  2009年6月份,柯女士向中国银行涵江支行申领1张信用卡。故伎重施,截至2012年6月5日止,柯女士共透支消费9596.37元,后继续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至此,柯女士已经透支消费达49331.6元,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中所表述: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元以下罚金。

  2012年7月30日,内心惴惴不安的柯女士,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

  因为长期拖欠,根据信用卡的利息和还款规则,衍生了巨大的利息和滞纳金。庞大的还款数额,吓到了柯女士,心慌意乱的柯女士远走他乡,再次选择了逃避。每次公安机关通知,她都拒绝到案。最终公安机关采用科技手段,在网络上追逃柯女士。

  历时1年多,2013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被告人柯女士。归案后,被告人柯女士还清全部透支款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女士申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计493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鉴于柯女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