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26.05.2015  14:58
  员工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因为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被告皮件公司(化名)因退休终止员工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判决驳回原告阿旭(女,化名)要求被告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诉讼请求。

  阿旭于2008年6月到皮件公司上班,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双方又签订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到2014年7月1日止。2014年7月10日,被告皮件公司为原告阿旭出具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终止劳动关系原因为“退休”。 阿旭在该证明的离职员工签名处签名捺印,并于当日从皮件公司离职。

  之后,阿旭以皮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8月18日,劳动仲裁委向阿旭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阿旭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旭认为, 2008年6月26日,其到皮件公司上班,2014年7月10日,被公司要求离开,后来其四次要求上班,公司不同意。主张公司歧视外地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3万元。

  皮件公司认为,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阿旭已经到法定女性退休年龄即50周岁,按规定应当退休。且2014年7月10日,公司为阿旭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终止原因写明为退休,阿旭当时也有签字并捺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旭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阿旭要求被告皮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连线法官

  皮件公司以退休为理由终止与阿旭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给予阿旭赔偿?该案承办法官分析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原告阿旭在皮件公司的岗位为女车工,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皮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因此,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