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法院:私自开荒损毁苗木也是犯罪
13.11.2014 21:5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罗某陆续在连城县莒溪镇墙里村向该村村民租了30多亩农田用于种植苗木,因大量育苗,导致田里种植的树苗间隙太窄,难以生长。为了能让树苗快速生长,2014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在未向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及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雇请罗某某驾驶挖掘机到该村“肖竹坑”山场挖山建阶梯状平台,将山场的林木就地挖下后填埋进土里,后被告人罗某雇请黄某等人将红千层、罗汉松等苗木移植到该山场挖好的平台上种植。经福建兴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在“肖竹坑”山场挖山毁坏幼树株树5280株,价值人民币9307元。
【审判】
2014年10月14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株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材积3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林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林业生态修复补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意毁坏的林木属水源涵养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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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14 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