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运输假烟赚“运费” 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刑责

03.09.2014  14:10
  明知他人贩卖假烟,为赚取“运费”帮助他人运输假烟,构成共同犯罪并应判处刑罚。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案,其中被告人李某金因帮助运输假烟,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5月份期间,陈某崎在南安向他人大量收购来源不明的假冒牡丹(软)、石狮(富健)、七匹狼(古田)、红梅(软黄)等品牌的卷烟,之后委托李某金将伪劣卷烟运输至沙县销售给林某春等人,按每件20元向李某金支付“运费”。李某金共帮助运输假烟价值193590元,从陈某崎处获得“运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崎、林某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193590元,李某金明知陈某崎贩卖“假烟”,为获得“运费”而帮助陈某崎运输“假烟”,三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陈某崎、李某金、林某春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二年。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