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长蕉城区“8.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期限的批复

29.12.2015  13:21
  

闽安委办〔2015〕10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委会:

你委《关于请求延长蕉城“8.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期限的请示》(宁安委〔2015〕1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和《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延长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期限至2015年12月25日。

请你们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福建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闽安委〔2010〕17号)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延长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以市政府安委会文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征求意见后,由你市政府作出批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