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出借车辆保险过期 车主仍应负相应责任
01.09.2014 12:4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4月6日16时1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从被告刘某处借用的闽JE0555号小型汽车在沈海高速公路A道2236KM处,追尾碰撞白某驾驶的闽D5568M号小型汽车后,闽D5568M号车碰撞前方梁某驾驶的闽D7M813号小型汽车,造成三车受损,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闽JE0555号小型汽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刘某,事发时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已过期。因本起交通事故闽D5568M号小型汽车受损,故该车车主郑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及闽JE0555号小型汽车车主刘某对郑某的车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车损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车损为3469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已赔偿车损10000元,故原告剩余车损为24691元。闽JE0555号小型汽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过保险期,被告刘某将车出借给被告王某使用,由于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非同一人,故交强险车损限额2000元由车主被告刘某和车辆使用人被告王某连带赔偿。剩余赔偿款22691元由车辆使用人暨侵权人王某负担。
法官提示:车主在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即对车辆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等情形进行确认。同时,对自身车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因自身车辆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若有投保的车辆,若保险过期,要及时办理续保,以免发生交通事故需负责任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理赔。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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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4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