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式启动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

03.05.2016  07:26
  

  5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动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试点。今后,持试点省(市)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省现场交通违法可回所在省(市)缴纳罚款,我省驾驶人在其他试点省(市)的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也可回闽缴纳。

  据了解,纳入试点的其他15个省(市)是:河北、安徽、山东(含青岛)、四川、贵州、云南、北京、山西、辽宁(含大连)、黑龙江、上海、浙江(含宁波)、湖南、重庆和陕西。试点省(市)的驾驶人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被处以现场罚款的,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到我省财政厅确定的代收银行在全国范围内任意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也可通过代收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办理缴款。我省确定的代收银行囊括财政部全部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2家,在16个试点省(市)中首个实现了代收银行全覆盖。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登录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共同搭建的“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的手机客户端缴纳罚款。

  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在福建以外的15个试点省(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现场处罚的,可选择在该省(市)选定的代收银行在我省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代收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罚款。(福建日报)

【编辑: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