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财政部授权铁总涨退票费违法 一审被驳回

01.10.2014  15:45

继状告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调涨退票手续费相关信息的答复违法并获一审法院支持后,又因认为财政部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20%,且拒公开铁路公益性运输财政补贴金额和亏损数据信息的行为违法,律师董正伟将财政部诉上法庭。

9月2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昨天,市一中院公布判决驳回董正伟的起诉。董正伟表示,虽然被驳回,但判决也代表着法院认可财政部对铁总调涨退票费的授权不存在。

2014年3月5日,原告董正伟向被告财政部提出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分别为“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及“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5月14日,财政部针对董正伟的两项申请作出被诉信息告知书。告知书对第一条申请的回复称,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对于第二条申请,财政部告知称,财政部在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但对于这两条答复,董正伟都表示不满意,遂于5月19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授权铁总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行为违法,并重新做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公开退票费成本依据等信息。

经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针对董正伟的申请,财政部进行了答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财政部以其正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相关问题为由,告知董正伟目前无法提供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已经就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

法院认为,被诉信息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实质上已经告知董正伟,其申请中所称“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并不存在。进而,其所称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据当然也不存在。

因此,财政部针对董正伟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法律成本依据”之申请,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告知义务,而且就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结合有关规定向原告进行了解释说明。经审查,被诉信息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

据此,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董正伟的诉讼请求。

声音

董正伟:法院实际上认可了我的观点

昨日下午,董正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虽然起诉被驳回,但自己实际上却没有“败诉”。

因为此前发改委认为财政部有关文件授权铁总调涨退票费,财政部给我的信息公开答复中,用财建[2013]76号文件默认授权了铁总。由此我才起诉。但我起诉后,财政部表示财建[2013]76号文件仅仅是一个内部文件,不具备授权性质。

董正伟表示,法院判决的“其(董正伟)申请中所称‘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并不存在。进而,其所称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据当然也不存在。”其实是认可了董正伟所支持的观点。

虽然我被驳回,但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认可了我的观点,就是财政部对铁总调涨退票费的授权不存在。”(记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