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财政明年起将补助社会资本办医

16.12.2015  12:32

为更好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给予专项补助。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补助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其社会力量出资比例超过50%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本办法扶持和补助范围,不再重复享受公立医院定项补助政策。


补助条件包括: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医院综合评价达80分以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校验(含年检)合格;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专科医院(包括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综合医院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


具体补助标准为:


医疗机构持续运营补助。根据医疗机构分类,省级财政给予持续运营补助。分类补助标准为:综合医院0.4万元/床·年;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口腔专科)0.3万元/床·年。


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结合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适时组织评选10-15个临床重点建设专科,根据专科类别和性质每个给予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对承担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省级政府要求的指令性任务和工作的,按省级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作者:沈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