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试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沙县检察院 陈茂青
【摘要】“当你欢呼舆论审判的胜利时,别忘了舆论审判的灾难终有一天会落在你身上。”法学界泰斗马克昌先生曾经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努力令人感慨,今君虽终,言犹在耳。在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无孔不入的当下,如何正确处理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如何让司法诉讼过程不受一边倒的网络舆论的影响,已成为司法届人士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毋庸置疑,近年来,网络舆论在监督法治方面起了不少积极的作用。可是,也不得不看到,网络舆论在兴致淋漓地揭露官员的不法行为、披露被掩盖的犯罪事实、发表自己的看法促进司法进步的同时,也在用对法律一知半解的理解方式和冲动的先入为主的网民意识,意图让一边倒的舆论审判取代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如唐慧案,如李天一案,网络舆论在干预司法公正方面已突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摆脱侵扰专司裁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基础,是司法权诸项特性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一项。 ① 而在网络舆论大行其道的当下,司法独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唐慧案,在“上访妈妈”唐慧的不懈上访及知名媒体人邓飞、搜狐微博等网络媒体的介入下,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卖淫案的秦星等7名被告中2人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1人被判15年(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可以肯定的是,秦星等人有罪,但罪不至死。一些人在在案情新闻报道不充分的情况下,基于朴素正义感发表的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言论,是促使唐慧案处理过程中法治濒临完败的原因之一。 ② 再如早前的邓玉娇案、李昌奎案,均渗透着网络舆论干预的影子。无论是在案件最终判决之后,或是在案件判决之前,网民的密切关注,对案情断章取义的分析,基于主观的善恶判断对案件作出的定性、定罪、量刑的各种言论,均在无形中对检察官、法官施加“民意”的压力,影响司法的独立。
(二) 侵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信息铺天盖地的当下,以点击率作为业绩考评标准的行业规则,导致网络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无视法律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种种个人权利保护的规定。而公众对“知情权”及公共利益的强大诉求,也在无形中助推了这种不良的行为。最典型的莫过于今年的未成年人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网络在内的诸多媒体、网民乐此不疲地进行各种爆料,甚至直用其真实姓名和照片。不管他是十恶不赦或是一时犯错,李某某毕竟是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固然是惩戒违法行为,但对未成年人惩戒的基础是教育和保护,允许乃至纵容媒体的无底线爆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犯罪。 ③ 网友们对该案无底线的各种“人肉”,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一纸空文。更有甚者,在网络上肆意揣测且发布该案被害人的真实信息、照片。在公众与生俱来的猎奇心态面前,纵然是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亦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导致司法失信于民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诉、司法审判若长期屈居于网络舆论,法院迫于压力做出的符合网络民意的审判,不仅会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执法理念得不到贯彻与落实,更是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当网民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预先作出的判断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且执行而欢欣鼓舞时,民众势必会认为正是通过自己的干涉,司法的公正才得到主持,正义才得到伸张。如此,尝得胜利滋味的网民便只有继续不遗余力地利用声势浩大的“舆论审判”破坏法律的规则,干预司法的独立,认为这样才能促使其正常发展。这种试图以主观变动性很强的民意来纠正司法的不公,或将带来更大的危害。在这种环境下,民众利用网络舆论破坏法律规则,法律的公正无法得到维护,民众对司法体制便会越来越不满,越是会用极端的手段破坏司法独立与公正,长此以往,法将不法。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网民主观判断有余,理性分析不足
舆论所反映出来的群体观点往往体现的是道德观念或者依据的是伦理价值的标准,很多也夹杂着情感和直觉因素。 ④ 对于类似的行为,网民基于济贫扶弱的道德正义感,便会产生不同的评判标准。仍以唐慧事件和李某某涉嫌强奸事件为例。同是作为母亲的唐慧和梦女士,出于母爱的天性,她们坚持在媒体面前庇护自己的孩子且把犯错的责任推给他人。抛开他们的身份与地位,二者的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均意图让自己对案件的判断获得法官的认可。而且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力来说,唐慧的行为应比梦鸽更祸害无穷,其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让一些网友无条件支持其以各种极端方式对本应独立进行的司法活动进行施压,让法律一次次地偏离应有的轨道。网友基于道德等主观因素所追求的公正与法律应当远离道德判断追求司法独立的理性分析之间的区别,使得民意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重合。不过,为袒护女儿不择手段想致他人于死地的唐慧,与为袒护儿子而控告他人的梦鸽相比,在道德上不见得就更高尚吧,更何况,关于梦鸽的很多强人所难、蛮不讲理的报道并不切合实际,网络舆论对于事实判断的主观随意性且缺乏理性可见一斑。
(二)公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
1.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干警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不高,办人情案、关系案,搞司法腐败,在被媒体、网络曝光后,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二是司法活动透明度不高。司法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对媒体的沉默或是想解释但却“越描越黑”、前后说法不一致的做法,又进一步加增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如“躲猫猫”等事件,不仅使民众对当地公安机关缺乏信心,而且产生了“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不良影响,使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所有言行总持怀疑态度。
2.相关部门对司法独立的干预。相关部门为维稳而作出的与法律相背离的举措,实际是在迎合民意的同时间接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让民众“信访不信法”。曾有网友这样说:说你舆论干预司法是不应该的,司法是要独立的。可是中国的司法什么时候独立过了?当初行政干预司法的时候他们怎么就不吭声了?……当司法不能独立,当行政对司法有过多干预的背景下,我更愿站在舆论这边。 ⑤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某些部门对司法的干预,不仅给了公众利用网络舆论干预司法的“榜样”,更让民众深信只有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屡受行政干预的司法才能真正实现独立。最终出现的现象就是行政、网络舆论双方一起干预司法,而司法独立的出头之日又在何方?
三、司法应如何保持公正
(一)避免有关部门对司法活动进行干涉
马先生深谙在中国社会现实下,法律专业知识必须同官方决策结合,方能对法治有实质性的推动。 ⑥ 在当前体制下,司法自然不能脱离党的领导,然领导亦有别于对具体个案的干预。在现实中,我国并不乏司法独立的法律及相关制度,相关部门尤其是“一把手”在日常工作中应真正让这些条文得到落实,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应尊重和服从司法审判和检察,杜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在信访件的办理上,更应让法律的归法律、行政的归行政。信访办应严守《信访条例》的规定,认清自己的职能是接待和分拣纠纷,对于应该走法律程序的事件,行政部门不能为了维稳政绩而插手,对于法律已经判定的事实,行政部门更不能出于各种考虑给予补偿,从而让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
(二)提高司法干警的职业素养
这里所提倡的司法独立,是要求司法干警在办案时要有职业素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不是罔顾法律条文,无视民意民心,独断专横,徇私舞弊。本文着重从以下两点进行探讨:
一是案件承办人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纵观冤假错案被问责的人员,会发现最终处理最严厉的便是案件直接承办人。前车可鉴,案件承办时得罪某些人,与日后出错时被追责,孰轻孰重,应不难得出结论,两者相权取其轻,司法干警在承办案件时一定要有法必依。二是司法干警尊重民意亦莫忘了法治。莫以为人治只体现在当权者身上,若任由网络舆论判定一个人的人生自由乃至生死,让多数人的决定凌驾于法律规则上,亦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当公众利益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司法人员应有坚守法律底线的决心与勇气。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 ⑦
(三)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司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实现信息公开的网络化、常态化、日常化,尽早及时应对质疑,清除网络谣言产生的土壤,净化关于司法公正的舆论环境;应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应加大庭审公开力度,实现阳光审判,满足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真正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四)提高媒体与公众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
媒体、公众应加强自律,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对网络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作为网媒尤其是具有一定权威的媒体,则在这方面更应注意,1982年国际律师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指出:“司法独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众责任,但媒介及其它组织应了解对法官过度的压力与司法独立有潜在的冲突。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
而作为民众,一则要有宽容心。要有设身处地考虑问题的理性态度,尤其是在对待未成年人的犯罪上,更要本着教育的目标。二则要提高法律意识,真正懂法用法。现实中存在着很多有理却输了官司的现象,体现最多的莫过于借贷纠纷,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讨回债务。可是,既然选择了法律,就应遵守法律的规则,而不是用道理来要求法律做让步。民众是否反思过,是否因为自己法律意识不够,才会自食其果,若不肯从中有所悟,仍不肯认真学法,严格守法,而企图通过网络舆论之类的他力来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买单,那你们所希冀的社会法治的进程将更举步维艰。遵法守法并不只是法律人要做的,只有社会人人敬畏法律,法治方可逐渐公平。
四、结语
虽然网络中存在着不少有意或无意干预司法公正的个体,但这也不应成为权力专横的借口,在法治尚不完善的社会,对权力拥有者我们仍应保持高度警惕。但是,既然交给司法处理,就要尊重司法;如果对司法处理结果不满,要改也只能改法律。 ⑧ 最后说一句,所有人必须牢记,现代社会实现秩序的唯一基准,是人人对规则的共识。 ⑨
注释:
①王利明:《司法权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3 页。
②童之伟:《唐慧案,站稳法治立场》,载《南方周末》2013年8月8日,F31版。
③车玲:《从隐私权的角度 看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司法保护》,载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网, http://whjq.c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49,发布时间:2013-04-25 09:32:42)
④张晓林:《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载《苏州大学》(2011年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1年。
⑤草鱼子:《舆论干预司法招谁惹谁了?》,载天涯社区,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9692&PostID=17479634,发布时间:2009-5-23 15:21:00。
⑥赵蕾、杨雯:《马克昌:“欲求社会进步,除法治外,别无他途”》,载《南方周末》,2011年6月30日,A3版。
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载南方周末, 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06 ,最后更新:2011-07-17 13:17:58。
⑧赵蕾:《法学家身陷邓玉娇案漩涡》,载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30553/,最后更新:2009-06-25 10:47:13。
⑨史哲:《新闻报道告诉我们什么》,载《南方周末》, 2013年8月8日,F29版。
参考文献:
【1】鞠靖、杨宝璐、陈乐意:《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火了半年——谁导演了全民连续剧》,载《南方周末》,2013年8月29日,A7版。
【2】师小涵、周楠:《美国齐默尔曼枪击案:“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载《南方周末》,2013年7月25日,A7版。
【3】刘文静:《为什么“信访不信法》,载《检察日报》,2013年9月4日,7版。
【4】柴会群、邵克:《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载《南方周末》,2013年8月11日,A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