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松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7月11日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幅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
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本次修订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市场化监管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本次《重组办法》修订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全部取消审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
这位发言人表示,在推动《证券法》修订完善的同时,证监会已于去年启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分道制,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提高审核效率。本次《重组办法》的修订,也明确了审核分道制工作机制。
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拓宽定价区间
据介绍,目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该规定的初衷是防止公众股东权益被过度摊薄,在制度推出初期具有积极意义。但随着实践发展,这种定价模式的缺陷逐渐显现,如规定过于刚性,在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尤其是股价单边下行时,资产出售方容易违约;投资者对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资产注入预期,公司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长期偏高,增加了交易难度等。
这位发言人介绍,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相关规定既不过于刚性,也不是毫无约束。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定价区间,增大选择面,并允许适当折扣。二是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但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的第一时间披露,给投资者明确预期。
取消破产重组协商定价机制
本次涉及借壳上市内容的修订主要为:一是在规章层面明确借壳上市标准与IPO(新股首发)等同。二是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三是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进一步防止规避行为。
从最近3年的借壳案例看,购买资产并不仅仅是向收购人,有65%的案例是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一同购买,虽然实践中已将关联人一并视为借壳方,但规则上没有明确,存在模糊地带。为防止收购人在取得控制权后通过其关联人注入资产而规避监管,将借壳方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令人关注的是,本次修订取消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协商定价机制。对此,这位发言人解释,破产重整的协商定价机制虽然促成一些危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给并购重组市场带来了以下影响:一是破产重组实行协商定价,不符合严格退市制度、不鼓励借壳上市的总体政策导向。二是协商定价机制强化了投资者对ST或*ST公司被借壳的预期,推高了这类公司的股价,不利于优胜劣汰。三是市场质疑部分公司破产重整协商定价缺少平等协商的实质内涵。本次修订为遏制对破产重整公司借壳上市的炒作,废止了《补充规定》的协商定价机制,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定价规则。(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