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集体流转须获农户书面委托

18.07.2016  08:35

    近日,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对此进行了解读。

  超1/3承包土地已流转出去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有超过1/3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1231个县(市)、17826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覆盖了全国约43%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流转合同签订率达67.8%。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依照市场规律,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平台。这类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实践中,多数交易市场是依托农业系统经营管理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是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的流转交易平台。因此,《规范》定位为工作指导性文件,而非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部门规章,目的是为各地提供参照文本。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调整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交易标的须权属清晰无争议,双方要有真实意愿

  《规范》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对象、品种、程序等都做出了规定。

  《规范》提出,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在交易程序上,《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

  张红宇介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促进土地经营权交易,提供签订服务协议、流转信息发布公示、价格形成、流转合同及交易鉴证、授权抵押登记等服务。实践中,随着交易双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交易市场的服务内容也不断增加和完善。《规范》提出,应交易双方要求,市场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但收费标准应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须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针对实践中一些集体土地流转出现的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纠纷等问题,张红宇表示,实践中,集体对外流转交易土地的现象已很普遍。一方面,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在提高议价能力、为农民争取更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减少了流入方的交易成本,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集体流转土地时,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现象也有发生,侵犯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此外,当前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2015年流入企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达4600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0.4%。张红宇表示,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此次《规范》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须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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